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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由哪个部门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4-11-24 06:50 分类:医疗纠纷 阅读:
 

原创 法律实务笔谈 医疗健康法律灯塔

2024年08月02日 16:10

山西

“温红案”再一次引发人们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讨论。

2015年,担任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主任医师的温红因治疗急性白血病患儿卷入医疗纠纷。历时8年,终于在2023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温红无罪。

原告在对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判决,医院对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判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后原告报警,控告主任医师温红刑事犯罪。期间,无论是民事诉讼中还是刑事诉讼中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皆认定医方负次要责任。

医疗事故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设立的罪名。医疗事故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严重不负责任”是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但“严重不负责任”的判定却存在着不同的认知。如果医疗事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温红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吊销执业医师证。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事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温红案中,首先要判定的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是否客观存在,在审理期间,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医生化疗方案、用药均合规。过错在于未充分水化治疗,未按时检测甲氨蝶呤血药浓度,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医疗鉴定中判定的次要责任等不等同于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呢?

与次要责任对应的描述是主要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划分主要是根据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的贡献来确定的。而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基于于过失的罪过形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且到达严重程度的情况。严得不负责任应从三个方面理解,首先行为是否负有职责,这 是不负责任的前提条件;其次,行为在在履职过程中是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这是不负责任的实质表现;第三,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严重”程度的具体行为表现,只是由司法部门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行为人放弃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发现隐患未予纠正、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应当预见的情况未能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引发了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应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因此,医疗鉴定中认定的次要责任,与“严重不负责任”不属于一类价值评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 擅离职守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温红案中,被告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应从其主观行为过错、客观危害结果相结合来评价,而不应认为负次要责任就能推出不属于不负严重责任的情形,二者之间不存在充分必要关系。

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经过温红案,法学界医学界部分代表发表观点建议取消医疗事故罪,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罪有其产生的根源,有其存在的意义,造成一定后果的过失犯罪要追究责任,那医疗行为与人权最接近的一个领域,医疗过失也应该追究其相应责任,但是应通过立法技术立法手段明确“严重不负责任”的范畴,减少医疗事故罪的打击范围,提高医疗事故罪入罪的标准,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让真正的好医生能更加用心,让“荒唐”的医生能更加警惕,毕竟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医疗事故罪由哪个部门定的信息,欢迎点击酷斯法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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